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海洋与渔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组织拟定全县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和浅海滩涂增养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
3、监督管理国家授予权的海域使用。组织并监督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依法承办海域勘界相关事项。
4、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组织辖区内近岸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县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参与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监督管理辖区内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5、主管全县海洋监察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海洋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6、主管渔业监督管理工作。主管全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的业务,组织并监督渔业法律制度的实施。负责保护管理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参与水产品质量、渔用饲料、渔药的监督检查。
7、组织拟定渔港、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水产品市场与信息网络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8、组织海洋与渔业基础性、综合性调查研究,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协调水产增养殖、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开发、水产品加工与流通等渔业开发活动,管理海洋灾害预报、产业发展综合信息等公益服务系统,指导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9、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研究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并管理行业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行业人才培养教育工作。
10、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涉外法律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有关对外(台)海洋、渔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监督执行有关的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和双边、多边协定,依法处理海洋与渔业方面的涉外事件。
11、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基本建设、统计、财务、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建设、纪检监察、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县海洋与渔业社团组织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